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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註冊成立後如何更改名稱?
公司注冊成立后,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公司須于特別決議獲通過后的15日內,透過本處電子服務「注冊易」網站(www.eregistry.gov.hk)以電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所須費用;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費用?!腹靖拿Q證明書」發(fā)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及經修改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只修改公司名稱)無需交付本處。
詳情請參閱本地公司更改名稱小冊子(pdf格式)。
問:同一公司集團旗下的某公司的名稱可否與另一間公司的名稱調換? 我須要向公司注冊處交付什么文件?
可以。請交付以下文件,以便本處考慮調換公司名稱的要求:
一封解釋信,充分解釋為何須要調換公司名稱;
該兩間調換名稱的公司的「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表格NNC2) 各一份,及每份表格的費用港幣295元;及
該兩間調換名稱的公司所發(fā)出的互相同意書,說明雙方均同意讓對方使用其名稱。
如調換名稱獲接納,該兩間調換名稱的公司將于同一日期獲發(fā)「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
問:如果我發(fā)現另一間公司的名稱與我的公司名稱「太過相似」,我可否反對該名稱繼續(xù)注冊?
可以。如你發(fā)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太過相似」的名稱注冊,你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證明引起混淆的證據。如處長認為兩者「太過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08(3)條,于該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后的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fā)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適當情況下送達通知書。
問:公司如果沒有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發(fā)出的更改名稱指示,會有什么后果?
公司如不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發(fā)出的更改名稱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如持續(xù)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2,000元。處長亦可以將公司的名稱更改為公司的注冊編號。
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注冊指引》(pdf格式)。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guī)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注冊處負責注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并于香港設立營業(yè)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注冊處( www.ipd.gov.hk/tc/trade-marks/index.htm )則負責辦理商標注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于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注冊處申請注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
問: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辦理登記手續(xù),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注冊商標的保護?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guī)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注冊處負責注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并于香港設立營業(yè)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注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注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商標注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注冊的申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guī)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注冊條件。
原文來自香港公司注冊處網站(www.cr.gov.hk)